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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两地联合发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2-10 19:55:57   来源:中国环境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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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上午,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会同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在四川天府中央法务区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会上,联合发布了川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十大典型案例。

一、污染物性质鉴定类:

案例1: 船舶废油损害环境司法鉴定及时止损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国家长江办、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中央电视台组成的暗访组向重庆市交办暗访线索,反映在重庆市某县暗访发现某船舶废油在处置转运时涉嫌非法处理危险废物。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局(港航局)、海事局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赴涉案区县展开现场核查。

经调查,该保洁船及趸船分别存有约20吨和40吨油污水及残油混合物。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重庆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油污水及残油混合物是否为危险废物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表明,涉案保洁船收集的含油废水和残油、趸船贮存的混装废水,样品形态为液态,为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属于固体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该保洁船收集的含油废水和残油、趸船贮存的混装废水,均为危险废物,其中保洁船收集的含油废水和趸船贮存的混装废水属于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中的“其他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保洁船收集的残油属于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中的“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

鉴定要点

本案采用简单分层实验分析,初步判断样品为残油还是含油废水;采用固体废物属性分析方法,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中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相关规定,结合鉴定人现场调查情况和询问笔录,确认收集的含油废水和残油属于固体废物;同时,对收集的含油废水和残油、趸船贮存的混装废水开展危险废物属性分析,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确定最终结论。

指导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区域调查、跨部门联动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案件的顺利解决,为多部门联合办理环境损害案件提供了有益经验。废油中含有多环芳烃、盐添加剂、极压抗磨剂等具有强烈毒性的成分,若处置不当,会污染水体或土壤,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本案及时委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评估,发现线索后,鉴定人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与鉴定材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对涉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予以认定,为后续责任认定和后续环境修复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案例2:

村镇厂房散发异味司法鉴定捕捉“元凶”二次铝灰

基本案情

“这儿有个厂房总发出刺激性气味,影响附近十几名居民生活……”2021年,在收到群众投诉后,乐山市夹江县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人员查看现场,发现厂房位于某村镇内,现场厂房完全密闭,工作人员破开外墙进入仓库,发现现场堆存了大量不明来源的固体物质。这些固体物质主要用编织袋包装,堆体呈长方形,堆体高度约3米,重量约为2000吨。随后,该局委托四川中环联蜀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不明来源的固体物质是否为危险废物进行了鉴定。

鉴定人通过现场踏勘发现,鉴定材料主要为灰色粉末,有氨气味或尿素气味,据经验判断可能为“铝灰”。造成异味的“元凶”究竟是不是二次铝灰?2022年1月6日,鉴定机构采集了10份代表性样品。通过对鉴定材料的性状、物相组成、成分分析判断,鉴定材料为灰色粉末,具有刺鼻的氨气味,样品物相组成上有Al(铝)、α-Al2O3(刚玉)、AlN(氮化铝)、CaF2(氟化钙)等,且样品化学元素组成上都包含了铝灰的化学成分,各成分含量上与铝灰具有可比性,判断其为回收过程产生的二次铝灰或类似物质。由于鉴定材料为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321-024-48电解铝铝液转移、精炼、合金化、铸造过程熔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以及回收铝过程产生的盐渣和二次铝灰”,因此鉴定材料为危险废物。

鉴定要点

鉴定机构通过与委托方沟通,结合现场踏勘,通过固体废物的性状和散发出来的味道,采样前对固体废物的来源进行了准确的判断,识别了固体废物可能具有的危险特性,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科学分类,便于合理、合规处置。

通过查看相关文献及报道,查明了二次铝灰的主要物相和化学元素组成,之后通过开展物相组成及成分分析检测确定了鉴定材料为二次铝灰。

本案作为非法贮存环境事件,涉及固体废物的危险废物鉴别,应环境事件处理或应急处置要求,鉴定机构适当减少了采样份数,缩短了鉴别时间和成本。

指导意义

危险废物的危害性较大,且与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密切相关。二次铝灰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有反应性和毒性的危险特性,非法倾倒或贮存后会对周边空气、地表水、土壤等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二次铝灰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妥善进行贮存、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等。对此类案件进行鉴定,能够严厉打击非法倾倒或贮存铝灰等危险废物的行为,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二、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类:

案例3:

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损害大气环境司法鉴定助力重现蓝天白云

基本案情

重庆市某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时发现重庆市某公司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线索,通过调取重庆市某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卷宗,发现该公司二氧化硫排放量在2017年度和2018年度分别超年度排放总量140.16吨和124.55吨。2020年5月,该院委托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某公司二氧化硫超标排放,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司法鉴定。

首先,鉴定人员核实了企业排污许可证,明确其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2017年度和2018年度排放总许可量。其次,分别查阅企业2017年度和2018年度二氧化硫排放月表和在线数据报表,明确其超标排放行为与超标总量。随后,鉴定人决定结合排放受纳大气环境功能区类别与单位污染物治理成本,通过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

经调查确认,该公司所处区域属于Ⅱ类环境空气功能区。根据《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虚拟治理成本法运用有关问题的复函》附件《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表1中对环境功能敏感系数的推荐值,Ⅱ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的敏感系数为3。鉴定人员咨询了重庆市及周边地区相关环保公司,得知处理与该公司相同生产行业产生的二氧化硫的单位治理成本为0.14万元/吨,按照“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污染物超标排放量×单位治理成本×环境功能区敏感系数”的公式,最终计算得出,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111余万元。

经重庆市某区检察院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通过充分释法说理,涉案公司愿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目前,重庆市某区检察院正积极支持重庆市某区生态环境局,就本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鉴定要点

《说明》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1.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存在,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观测或应急监测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损害事实不明确或生态环境已自然恢复”,因此,本案适用于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

指导意

大气污染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感受最直接的环境问题之一。但是,由于大气污染物流动性大、稀释速度快、提取固定证据困难,往往给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施带来较大困难。本案通过对比企业排污许可证、排放月表和在线数据报表,明确涉案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总量,再根据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实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初衷,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案例4:

设施故障致二氧化硫排放超标司法鉴定为大气环境污染损害溯源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1日,七台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某区生态环境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企业焦炉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708mg/m3。《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规定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m3,该公司超标13.16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及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接到该案委托后,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查明该公司系焦炉烟囱设施故障导致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由于疫情、当地天气等因素,且大气污染物具有流动性大、稀释快等特性,本案的采样、鉴定工作难度较大。

鉴定人员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相应技术导则推荐的预测模式预测,发现本案废气排放期间,二氧化硫最大落地浓度出现在距离焦炉烟囱底部中心1160m,最大落地浓度值为76.8μg/m3,最大落地点浓度超过环境本底值(年平均浓度11μg/m3)65.8μg/m3,生产废气对周边大气环境空气质量造成损害。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第1部分: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推荐的理论技术方法评估,该公司超标排放造成的环境损害量化数额共计336518.28元。

鉴定要点

本案中,该公司的超标排放行为发生在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2月28日,鉴于该事件已经完成,且废气排放期间对外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没有数据追踪,无法根据周边环境空气实时监测数据对周边空气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进行还原。因此本次鉴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相应技术导则推荐的预测模式,进行预测模拟,以此确定是否对周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影响。本次预测模式选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推荐的估算模型AERSCREEN,估算该公司焦炉烟囱排放点对周边空气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指导意义

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同根同源,主要由煤炭等化石能源燃烧产生。在当下环境污染区域性、结构性问题突出的背景下,协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和碳减排,以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为抓手,对促进生态环境由量变向质变改善有着重要意义。

在大气环境污染及相关案件中,大气环境污染损害的溯源一直是一个技术难点,本案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相应技术导则推荐的预测模式,为环境管理,环境司法等提供技术支撑。

三、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类:

案例5:

养猪场超标排污致养鱼场鱼苗死亡司法鉴定明确超标排污因果关系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重庆市荣昌区某水产养殖场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该区内某生猪养殖场超标排污致该水产养殖场的鱼苗死亡。重庆市明镜司法鉴定所受上述法院委托,对案件中涉案河流水质情况与该水产养殖场所养殖的鱼苗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接到委托后,鉴定机构迅速成立鉴定组及顾问专家组,多次研讨制定并完善鉴定技术方案,同时组织鉴定人进行多次卷宗查阅梳理、现场勘查、文献查阅分析及对案件水质检测报告的认真分析。调查明确,2018年3月,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曾对涉案水产养殖场水源河流上游的生猪养殖场开展过执法检查,发现该生猪养殖场的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厌氧消化罐、沼液池、储气袋等)未在设计状态下正常投入使用,认定该生猪养殖场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事实,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养殖污水属于富含大量病原体的高浓度有机污水,如果未经处理直排入河流,会导致水体严重污染,造成河流水体发臭,水生生物死亡、生态系统被破坏,人畜长期饮用引起中毒等危害。

鉴定机构在经过细致、严谨的鉴定后,认定涉案河水水质与涉案水产养殖场鱼苗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鉴定要点

本次鉴定的关键点有二,一是污染源与该水产养殖场受污染的关系分析。因涉案生猪养殖场位于涉案水产养殖场取水点上游,该河流为该水产养殖场的唯一取水来源,应认定该生猪养殖场排污行为与该水产养殖场污染源的引入存在可能性。二是迁移路径的鉴定。本案通过鉴定特征污染物——氨氮、化学需氧量(COD),发现特征污染物指标浓度均随该河道水流流向总体呈递增趋势,与该生猪养殖场排污口分布情况相符,表明污染物存在合理的迁移路径。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基准《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氨氮(2020年版)》及其技术报告《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技术报告——氨氮(2020年版)》中明确的鱼苗养殖氨氮长期致死浓度,结合该水产养殖场取水点的水质监测指标数据,认定污染后的水体长期用于鱼苗养殖,会导致鱼苗死亡。

指导意义

本案具有多重典型意义。其一,为养殖行业规范化运行起到了警示作用。本案中,生猪养殖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其非法排污行为不仅造成下游水产养殖遭受经济损失,而且导致沿岸河流水质受到严重污染,该养殖企业需要对其违法排污行为“买单”。广大养殖企业应以此为戒,充分意识到通过技术改进实现按标准排污、减少排污,不仅可以避免受到违法排污的处罚,还可以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实现养殖经济持续发展。

其二,为间接行为产生的因果联系鉴定提供了借鉴。本案通过污染物迁移路径的合理化论证,明确了污染行为与生物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为类似排污案件造成的间接环境损害鉴定提供借鉴和指导意义。

其三,对促进长江支流环境保护的重视具有重要意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执法活动的有效开展以及环境污染的后期修复提供了有力支持,维护了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例6

非法直排污水281吨难定损虚拟治理成本法科学测算

基本案情

某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废水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导致281.3吨工业废水,均未经处置直接排入市政管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如何判定该公司非法倾倒的工业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接到该案委托后,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依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调查,按照《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等技术标准、规范,核算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数额。

依据委托方鉴定评估事项,经鉴定,该公司非法排放的工业废水为高浓度有机废水,成分复杂,未经预处理直接排入环境导致生态环境损坏,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合计924345.14元。

定要点

本案符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虚拟治理成本法中“对于环境污染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或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情形”,以及《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中“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存在,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观测或应急监测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损害事实不明确或生态环境已自然恢复的情形”。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依据。

根据委托方委托事项要求,确定本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目标为,该公司因非法倾倒工业废水导致的城市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并由此确定了“调查涉案废水污染源及风险识别、确定污染因子、调查污染状况”的工作程序。

由于水环境具有流动性强、环境损害不易表征等特点,损害现场无法复原、环境基线难以确定,因此本案中对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在测算出超标污染物超标量和明确单位污染物治理成本的情况下,根据受污染区域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分别乘以相应的倍数,测算该公司超标污染物的虚拟治理成本。

指导意义

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是建设美好人居环境的必然要求。我国城市化水平的高速推进给城市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工业生产带来的高污染排放让城市环境规划与管理不断面临新的挑战。

本次鉴定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非法排放污水入市政管网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数额进行了测算,并将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实物量化,对于准确地定量评估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程度有着重要意义。

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数额测算是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规范化、法治化、标准化建设的有益尝试,有利于推动环境资源审判护航美丽中国建设,也有利于相关企业深刻认识到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从而规范生产经营,加强行业自律,将绿色原则和环保理念贯彻于整个生产实践中。

四、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类:

案例7

电镀作坊私排废水入河司法鉴定助力打击犯罪修复环境

基本案情

2018年8至12月,曹某某等人在重庆市万州区某小村组内开办镀锌小作坊,进行电镀螺丝加工。废水通过沟槽、管道流入废水池,后溢流排放至厂房外侧山坡,经附近的菜地沟,最后流入苎溪河(长江北岸一级支流)。经采样监测,该作坊外排废水总镍、总铬、总锌浓度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标准十倍以上,其中总镍浓度最高超标2419倍。本案委托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曹某某等人合伙电镀作坊”废水池及周边土壤环境损害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要点

鉴定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涉案电镀车间内部设备已经全部拆除,车间外有一处约4.5立方米的废水池,池中污泥已经清挖处置,废水排放溢流影响区域为基本农田保护区。

由于现场直接污染源及遗留污染痕迹的消除,如何确定污染范围成了亟待攻克的难题。鉴定团队在详细调查了电镀废水产排历史及周边环境现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了电镀废水外排对周边土壤环境、水环境和生物环境的影响。通过在影响区域开展加密监测及对结果开展污染数据模型分析,科学确定了土壤污染面积和范围。经鉴定,由于外排废水中的重金属不同程度超标,导致废水池内土壤污染超标较重,考虑污染物对土壤颗粒及岩石层的附着,为防止降雨冲刷淋溶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扩大,需对废水池污染开展修复;废水排放溢流造成了沿线土壤污染,但总体受污染程度较轻,原则上应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

本次鉴定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非法排放废水导致的土壤环境损害数额进行了测算,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57966元。

指导意义

长江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水源地、生态宝库和重要的黄金水道,保护长江流域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本案系非法排放废水污染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件。该鉴定意见为司法机关回答了土壤环境损害范围与程度的专业性问题,为定罪量刑提供了有力支持。涉案电镀小作坊虽已关停、拆除,为了降低涉案电镀作坊关闭后的环境风险,鉴定专家因地制宜提出了对废水池中污染土壤、砾石的修复方案以及针对农地的风险管控措施。根据鉴定专家提出的环境修复方案、建议,以及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提出的环境修复指导意见,涉案区域生态环境得以较快、全面恢复。本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三批)”。 

案例8:

油罐车侧翻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多种鉴定手段抽丝剥茧定损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4日凌晨4时许,一辆载有甲基叔丁基醚(MTBE)的罐车侧翻于四川省某乡道,导致约15.85吨MTBE泄漏。2018年1月,有关部门对事故周边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污染状况的初步调查表明,MTBE泄漏事故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都造成了污染。

数值模拟显示,受污染的地下水水量参考值为10800 m³,污染区域概化为东西长约900 m,南北宽约800 m,面积约为0.72 km2的矩形区域。涉案油罐车侧翻导致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严重,虽然污染面积相对较小,但经过测算,在无人工干预的情况下,20年后在东南的平坝区域的地下水仍将存在MTBE污染。

2018年9月,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受委托开展该事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该事件所致环境损害的范围,对是否开展中长期生态环境评估及修复工作提出建议。

鉴定要点

本案的鉴定要点繁多。一是特征污染物识别与监测指标选择。根据事故调查,MTBE为特征污染物,选取总石油烃(土壤)、COD和石油类(地下水和地表水)作为辅助表征指标,同时监测水化学常规指标以判断评估区域地下水水化学类型,对各监测井的水化学常规指标聚类分析,辅助判断地下水流场。

二是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基线确定,以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背景点监测值作为基线值。

三是MTBE鉴定评估标准的选择。其中,土壤MTBE的风险筛选值参考《上海市场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地下水修复工程目标值参考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水质的MTBE的风险指导值。

四是生态环境损害确认。监测结果表明,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环境都受到损害。

五是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范围判断。以MTBE作为溶质运移模拟的污染物,采用Visual MODFLOW Flex模型对地下水流和溶质运移进行数值模拟,需采取人工修复措施恢复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表明,土壤的污染范围应当与地下水污染范围基本一致。

六是土壤修复及损害的价值量化。根据采样监测,通过技术经济核算以及MTBE治理效果比较,建议受损土壤采用自然恢复。因土壤采用自然修复,采用当地政府已有的补偿标准计算10年期间损失。

七是地下水修复技术选择。采用将地下水抽出进行臭氧处理+芬顿氧化技术,处理后MTBE达到《美国EPA MTBE水质标准》中的指导值 0.02mg/L,其他指标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一级标准。

八是跟踪监测。地下水从恢复工程开始进行为期2年的监测,同步开展地表水和土壤环境监测,并根据2年后的监测值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中长期监测和采取进一步修复措施。

指导意义

该案例涉及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既是突发环境事件又需要判断长期生态环境影响,鉴定过程十分复杂。由于没有MTBE的国家标准,鉴定中借鉴和参考了国内外的相关标准。鉴定意见结合了调查单位前期开展的事故周边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结果,以及中科院生物所所作的地下水恢复工程的经验。本案采用了地下水勘察、监测取样、数值模拟、期间损失核算等多种鉴定手段,提出了土壤自然恢复、地下水工程修复以及跟踪监测等恢复生态土壤和地下水服务功能的措施,目前地下水修复工程已完成,该区域正按照鉴定意见完成了第一年的跟踪监测并召开了专家咨询会。该案例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复杂性和多学科交叉的特点,可为类似案件的鉴定提供参考。

五、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类:

案例9: 20余人在河滩地非法采砂司法鉴定科学量化损害价值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以来,徐某和周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下协定,组织20多名工人在国道215TJ3标段项目部后侧开采砂石,取料基坑深度高达10m以上。

历史卫星影像及现场调查情况显示,非法采砂行为已导致大量河砂流失,河滩地损毁,灌木林草地面积缩减,采砂区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被破坏的草地、滩涂需要数年时间恢复。此外,本案中非法采砂面积已不断蔓延扩散至一户居民居住地附近,具有较大风险隐患,河滩地遗留的采砂坑在降雨后也会对周围居民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此,当地水利局委托四川中环联蜀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上述非法采砂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人员现场踏勘发现,在国道215TJ3标段项目部后侧,非法采砂行为已破坏了原有地形地貌,改变原有地类用途,致使草地、滩涂地等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经鉴定,徐某和周某某非法采砂量为40514.50 m³,非法采砂面积为6638.30 m²。非法采砂造成灌木林草地面积损害3694.22 m2,其中草地损害面积为1434.49 m2,灌木林地损害面积为2259.73 m2。

本案砂石价格根据采买双方事前通谋的价格进行认定,为53.4元/m3,经计算砂石资源价值为2163475元。非法采砂造成灌木林草地面积损害按四川省甘孜州征收农用地区综合地价标准计算,植被资源价值为41550元。根据四川省定额核算出运输、回填以及平整的费用,根据《四川省征占用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四川省森林植被恢复征收标准》核算草地、灌木林地恢复的费用,综合得出非法采砂区域地形地貌及灌木林草地生态损害修复费用为611763.01元。

鉴定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若采买双方事前通谋销售价格的,应以约定价格认定;若采买双方未事前通谋,应以当地同时期市场销售均价认定。

本案中,非法开采的砂石均未进行销赃,但根据检察院提供的嫌疑人笔录,采买双方事前已约定销售价格为53.4元/m3,故砂石价格认定为53.4元/m3。经鉴定,非法采砂量为40514.50 m³,故本案非法开采的砂石资源价值为2163475元。

指导意义

河砂不仅包括河道内的砂石,也包括河滩地的砂石。河砂是宝贵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同时,河砂也是河流生态环境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河流区域生态环境稳定和健康状态的重要支撑。

河砂的开采需要严格的环境评价和科学论证。而非法采砂往往是不计后果地随意乱采乱窃,缺乏科学性,不仅会破坏矿产资源,也会严重损害生态环境。本案例从事实出发,明确了司法鉴定要点、程序和主要的鉴定内容,对于今后类似非法采砂司法鉴定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指导作用。

案例10:

村民捕杀野生动物制成熏肉DNA检测验明正身助力科学量刑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7日,重庆市巫溪县某公安局派出所接到举报后,在村民方某某家中发现疑似野生动物多只,且均已形成烟熏制品,当即全部缴获作为案件确定的实物证据。2020年3月19日,该县公安局将上述涉案动物烟熏制品委托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样品的动物物种、物种保护级别、物种价值及检材之间的关系进行鉴定。鉴于送检材料均已加工形成烟熏制品,本项鉴定主要采取DNA检测方法,进行动物物种的确定。

经鉴定,在方某某家中发现的野生动物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羚3只,参考生态价值共30000元;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小麂3只、豹猫1只、花面狸(俗称果子狸)1只,参考生态价值分别为11250元、1000元、1000元。

鉴定要点

委托方提交的送检材料共计14件,均为猎杀动物后去毛的不同部位的烟熏制品,个别为动物躯壳烟熏整体。

首先,鉴定人员对送检的动物制品待检材料提取DNA试剂盒样品,进行检测和分子生物学比对,鉴定送检材料的动物物种。对本案的每件送检材料,均使用Qiagen组织DNA提取试剂盒提取样品的总DNA,电泳检测结果表明,浓度适合,可用于后续实验操作。使用通用引物成功扩增出线粒体基因组中的CO1部分片段,目的条带单一、高亮、清晰。将荧光定量PCR产物进行测序,测序结果无双峰,底峰干净,结果可靠。将所得线粒体CO1基因的部分序列与NCBI数据库已知序列进行Nucleotide BLAST对比,进行待检样品的物种鉴定。选取CO1基因测序结果中确信度较高的中间部分序列(648bp)进行单倍型分型,进行待检样品的个体比对。

其次,通过检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确定鉴定样本的保护级别。

最后,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鉴定人员确定了鉴定物种的整体价值,并参考过往案例确定了鉴定对象的生态价值。

指导意义

国家野生保护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针对嫌疑人猎杀动物除去皮毛,分解肢体并制成烟熏制品,动物形态已经完全破坏,不能进行形态鉴定的情况下,探索采用科学恰当的方法对物种、个体数量提供了技术方法和技术路线的示例,为司法量刑提供了科学依据,从而有效遏制并严厉打击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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